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可以就法律规定与采购人沟通,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、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,并予通报。
如果采购人坚持拒签采购合同,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,由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进行处理、处罚,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,或直接起诉确认合同成立并继续履行合同。
法律依据:
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
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,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,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